首页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发现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租赁期满的,也可以向集市主办者要求赔偿,集市主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