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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认定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认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认定机构应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并为申请认定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六条 认定机构应对从事认定工作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确保有关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满足认定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活动。工作人员与申请认定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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