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认定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认定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认定机构应对从事认定工作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确保有关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满足认定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