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认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拥有具备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
拥有经验丰富、熟悉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软硬件设施;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岗责体系明晰;
独立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及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四条(二)(三)款规定应具备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并应与认定机构订立1—3年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