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四章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第三十五条 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六条 移民资金安排应当突出重点,保证移民安置进度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移民资金应当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第三十八条 移民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移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实行稽察制度,对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有移民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审计和监察、监督,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