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移民资金安排应当突出重点,保证移民安置进度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
移民资金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安排使用。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移民资金投资包干方案,将移民资金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将移民资金具体落实到各类移民投资项目。
移民资金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安排使用。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移民资金投资包干方案,将移民资金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将移民资金具体落实到各类移民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