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外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综合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五条
考核评分采取扣分方式。外汇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核内容及相应考核标准(见附表1),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分值扣减。…
第六条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外汇检查部门应在银行确认后及时通知考核工作小组,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记录并判定是否计入该银行当年度的考核成绩。
第七条
对于银行没有开办相应业务的考核指标(含风险性指标和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予考核。为保持与开办相应业务银行的可比性,在计算此类银行总分值时,该考核项目的得分按照同…
第八条
外汇局对银行考核,按法人和属地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九条
银行考核成绩的计算汇总:
第十条
外汇局根据银行最终考核得分,将被考核银行评定为A、B、C三类,并就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综合情况形成整体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外汇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银行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况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外汇局对银行进行考核,应及时将考核信息录入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同时留存相应业务记录。保留记录的期限为24个月。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在每个考核年度中期,向辖内银行通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整改。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应对下级外汇局的考核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新开设的银行自下一年度起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略)
2.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明细表(略)
3.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