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2010年) 第七条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于银行没有开办相应业务的考核指标(含风险性指标和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予考核。为保持与开办相应业务银行的可比性,在计算此类银行总分值时,该考核项目的得分按照同一地区内其他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平均分予以调整。 开办业务的判定标准为:取得业务资格的,认定为该业务已开办;未取得业务资格的,则认定为该业务未开办。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