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汇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银行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况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公布。

外汇局综合考虑银行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对银行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