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发现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银行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采取隔离股权、资产、债务、管理、财务、业务和人员等审慎措施,实现与大股东的各自独立核算和风险承担,切实… 第四十三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大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大股东的相关信息,并通过询问股东、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至少每半年一次,核实掌握大股东的控制权情况、与银行保险机构其…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就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定期通报机构的治理情况、经营情况和相关风险情况,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普通员工和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 第四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大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大股东拒不配合承担赔…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