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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就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对大股东进行评估时,可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他需要评估的股东进行同步评估,相关评估报告可合并报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