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十章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九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并与本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九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官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风险责任人。 第一百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第二节 内部控制 第一百零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本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研究和评价。 第一百零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一百零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贯穿各级机构、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三节 内外部审计 第一百零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第一百零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体系,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或垂直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以及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首席审计官或审计责任人。首席审计官或审计责任人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开展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向首席审计官或审计责任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聘请独立、专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审计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