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严格对照本办法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确认其符合任… 第十四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具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金融机构间平级调动(平级兼任)同类职务或改任(兼任)较低同类职务的,不需重新申…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主任、首席执行官)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信用社主任、代表处首席代表等缺位时,金融机…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