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具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金融机构间平级调动(平级兼任)同类职务或改任(兼任)较低同类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金融机构应当在相关人员任职后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不适用于前款规定,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调动、改任、兼任法人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主任、首席执行官)等主要负责人职务的;
由其他职务调动、改任、兼任董事会秘书以及风险总监、首席合规官、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合规官等有关许可规定有特定任职条件的职务的。
监管机构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不适用报告制管理的,应当要求金融机构调整任职人员或重新申请任职资格,有关人员在重新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应停止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