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期限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过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