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