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