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调整的;
以其他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
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情形不予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