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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从当地聘请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对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计的,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年度审计报告可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境外金融管理部门等。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不再适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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