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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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