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

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被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

有违法、违规、违纪的不良记录的;

监管机构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