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四十四条 对于第四十三条所记载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良记录,由监管机构及时向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