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