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