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