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的;

违规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

违规进行股权代持的;

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

拒绝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信息以及迟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违反承诺或公司章程的;

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

违规进行股权质押的;

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的;

不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的;

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