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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应建立配套的统计信息系统,监测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动态更新企业融资信息,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授权牵头银行向银行业协会备案以下事项: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全面开放相关统计信息系统,并定期报告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进行联合惩戒。情况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 第三十七条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依据成员银行协议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对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协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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