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进行联合惩戒。情况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