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对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协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未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前向已建立联合授信委员会的企业提供融资,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成员银行违反成员银行协议,并未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成员银行违反银企协议,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未按要求向银行业协会报送和备案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