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授权牵头银行向银行业协会备案以下事项: 联合授信机制成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 修改银企协议或成员银行协议,做出调整联合授信额度等重大决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备; 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应立即报备。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