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四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七个环节:确定评价范围、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 第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自评结果。书面… 第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全面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原则上由监管初评牵头职能部… 第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 第十九条 在初评基础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监管复审小组形成复审评价结果后,应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审核批准后的结果,即为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最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形成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向被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 第二十二条 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普惠金融职能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金融监管局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汇总形成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应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价结果明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