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分支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信息共享。
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将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评价结果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普惠金融及相应机构监管的职能司局。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该法人银行属地金融监管局。
地方法人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局应积极配合法人银行属地金融监管局,向其提供分支机构在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