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三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十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督导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对所管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司局(处室)牵头,参与司…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分支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信息共享。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