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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金融监管局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