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金融监管局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汇总形成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应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价结果明细,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专门说明评价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汇总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普惠金融的职能司局负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汇总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普惠金融的职能司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