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三章 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六条 未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威胁铁路安全范围内,设立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进行爆破施工、采矿、采石或引火烧荒。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