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三章 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或人行过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或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