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铁路局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十七条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和统一申报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统一制定铁路行业统计标准,保证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第十九条 铁路行业统计调查表应当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二十条 铁路统计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应当以规定的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辅之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 第二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执行国家和国家铁路局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标准,保证铁路行业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