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铁路局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后组织实施。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将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一并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