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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应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文)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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