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