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章 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处理 第四十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条 第十章 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处理 第四十条 办理旅客自带行李损失赔偿时,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证据。处理时使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由事故处理协商各方签字结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