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章 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处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十章 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处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