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章 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处理 第三十八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十章 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旅客自带行李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最高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赔偿限额。 第十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