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事故赔付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伤亡旅客的赔偿一般应当于治疗结束或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具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书)提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并… 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工作组接到“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后,应当尽快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偿。办理赔偿应当编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事… 第二十九条 需向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转账时,由铁路分局财务部门开具转账“通知书”(会凭7),连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转送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事故责任或发生单… 第三十条 事故案卷一案一卷,由事故处理站、段保管,案卷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