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需向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转账时,由铁路分局财务部门开具转账“通知书”(会凭7),连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转送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接到转账“通知书”等资料后,应当于10日内将费用转拨事故处理分局;超过10日时,每超过1日,按应付费用的0.5%支付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