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事故赔付程序 第二十七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事故赔付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伤亡旅客的赔偿一般应当于治疗结束或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具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书)提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并出具治疗医院的证明,作为事故处理站办理赔偿、确定给付赔偿金数额的依据。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