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铁道部及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查和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并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不良质量行为进行核实、记录,并按规定进行通报、公布。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