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或临时停工。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