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或临时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