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